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士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1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 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 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金淑娟告訴被告唐士閎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 認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 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