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649號
TNDM,111,附民,649,2023032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49號
原 告 許雯容
被 告 李為謙

朱巽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9年度原訴字第2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3號被告李為謙(原名李育年) 、朱巽彥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張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千禾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