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108號
TNDM,111,附民,1108,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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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08號
原 告 陳俊寧

送達代收人 陳利玲
被 告 黃彥平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金訴字第98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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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