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062號
TNDM,111,附民,1062,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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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62號
附民原告 莊耿
附民被告 張宇進

陳怡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第977號(嗣改分112年度金簡字第75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主張被
告2人應連帶賠償損害,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吳彥慧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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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