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1年度,27號
TNDM,111,侵附民,27,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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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甲女(即代號AC000-A110309女子)

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9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同案被告甲○○○部分
由本院另為審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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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