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郭桑建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麗雅
原 告 蔡 月
郭明達
郭諭樺
前列郭桑建、黃麗雅、蔡月、郭明達、郭諭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達鴻律師
被告 李亦汝(原名曾品瑄)
曾宗盈
李玟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82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826號被告李亦汝(原名曾品瑄 )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 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張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千禾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