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中國青年救國團
代 表 人 吳清基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林子恒律師
被 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周志宏
訴訟代理人 林欣怡
黃旭田律師
參 加 人 銓敘部
代 表 人 周志宏
訴訟代理人 梁傑芳
邱蘭芳
上列當事人間追繳溢領退職給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 用。
二、查本院受理108年度簡字第19號追繳溢領退職給與事件,因 認所適用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職給與 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遂聲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於110年1月20日裁定命於聲請釋憲案 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憲法法院業於112年3 月17日以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足憑 (見本院卷二第239至341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 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