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陳琇華
代 理 人 洪博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48號裁 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遠東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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