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367號
TPDV,112,除,367,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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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廖美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11號裁 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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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