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蘇高芳(即高桂珠《原名蘇高桂珠》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周燕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8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 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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