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345號
TPDV,112,除,345,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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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蕭素玉
代 理 人 蕭國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31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92 2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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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