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333號
TPDV,112,除,333,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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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林瑛敏(即林金石之繼承人陳薔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3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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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