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20號
TPDV,112,除,220,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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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陳長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83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2年1月24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 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3NY-00000000 1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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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