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5號
TPDV,112,重訴,65,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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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益源
被 告 松高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倫仰
被 告 江品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玖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依兩造間約定書第21條及保證書第7條約定,合意以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2、15、17頁),本院就 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松高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松高公司)於民國 110年8月18日邀同被告林倫仰江品嫻為連帶保證人,保證 就松高公司對原告所負之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 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 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 契約、以被告松高公司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 債務,於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限額內,與松高 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嗣松高公司自110年8月19日起向原告 借款如附表所示「借款金額」欄之金額,合計共10,000,000 元,兩造約定利息採分段計收,附表編號1、3所示借款,於 110年8月19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5%按月計收、於110年6



月30日後之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加年率1.955%按月計收;附表編號2、4所示借款,於 110年8月19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655%按月計收、於110年6 月30日後之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加年率1.955%按月計收(違約時適用之利息計算標準 如附表「利息」欄所示)。詎松高公司僅繳納利息至111年9 月19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違 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第1 款約定,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松高公司應如數清償,被 告林倫仰江品嫻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保證人於債權 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 拒絕清償,民法第745條亦有明定。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 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 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約定 書份、保證書2份、借據4份、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暨回執聯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攤 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原告放款利率帶碼表暨郵局存款利率 公告網頁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41頁、第87至101頁) ,堪認為真實。松高公司於前揭欠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到期 後,依前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被告林倫仰江品嫻擔任松高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上說明,自應與松高 公司就前揭債務連帶負擔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借款日 到期日 最後付息日 利 息 違 約 金 1 400,000 383,334 110年8月19日 115年8月19日 111年10月19日 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00%計算 自111年11月20日起至112年5月1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1,200,000 1,150,000 110年8月19日 115年8月19日 111年10月19日 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00%計算 自111年11月20日起至112年5月1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3 3,600,000 3,600,000 110年8月19日 115年8月19日 111年8月19日 自111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75%計算 自111年9月20日起至112年3月1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 4,800,000 4,800,000 110年8月19日 115年8月19日 111年8月19日 自111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75%計算 自111年9月20日起至112年3月1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總計 10,000,000 9,93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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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高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