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39號
TPDV,112,訴,539,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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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9號
原 告 柯宇楊

柯俊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鄭又綾律師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郭思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對於原告所有本金新台幣3,820,447元、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於逾原告繼承被繼承人柯慶稜遺產範圍部分外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二人為柯錦勝施彩霞之養子,被繼承 人柯慶隆則為柯錦勝之親生兒子,而柯錦勝於民國91年10月 12日死亡、施彩霞於105年12月1日死亡,柯慶隆則於110年7 月15日死亡,柯慶隆之其餘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惟原告並 未與柯慶隆同住,平時與柯慶隆之家人亦無往來,以致未能 於柯慶隆死亡後之法定期間內辦理拋棄繼承,但是依法仍有 限定繼承之利益,孰料原告於111年9月間接獲被告委託代理 人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稱被繼承人與訴外 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之債權債務關係已移轉予被告良京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尚有債務3,820,447元未清 償而請求清償等語,為此依法提起本訴,主張被告對原告之 債權於逾繼承被繼承人柯慶隆遺產範圍部分以外不存在,並 聲明:確認被告對於原告所有本金3,820,447元、違約金、 墊付費用等債權,於逾原告繼承被繼承人柯慶稜遺產範圍部 分外不存在。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取得之債權金額為3,820,447 元,以及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同意原告之主張。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登記申請書、原告 身分証影本、原告戶籍謄本、柯錦勝施彩霞除戶謄本、普 羅米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函、柯慶隆之繼承系統表、司 法院家事查詢公告、柯慶隆之遺產清冊等文件為證(卷第15- 31、57-65、71頁),而被告良京公司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 有爭執,並同意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 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於原告所有本金3,82 0,447元、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於逾原告繼承被繼承 人柯慶稜遺產範圍部分外不存在,即非無據,為有理由。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於原告所有本金3,820,447 元、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於逾原告繼承被繼承人柯慶 稜遺產範圍部分外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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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