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94號
TPDV,112,訴,394,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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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

原 告 聶凡綺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被 告 吳中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六日訂立演藝經紀合約,約定 由原告授權被告處理臺灣地區原告演藝及與之有關之活動 經紀事務,並授權被告全權獨家代理原告簽訂演藝及與之 有關活動之演藝合約、擬定合約條款,被告之報酬為原告 有關活動、工作所取得收入百分之四十,另JVID薪資每月 結算,於次月由平台撥款予被告,被告對帳報銷後,統一 於每月十日發薪。惟被告自一一一年七月間起三度苛扣原 告報酬各新臺幣(除另記載幣別者外,下同)二千元,同 年八月三十一日擅自苛扣原告演出「麻豆傳媒」影片之報 酬一萬元,同年九月十九日又短給付JVID平台報酬一萬零 九百三十一元;原告另參與六部在JVID平台上架之影音作 品演出(參見原證四至九),被告依約應給付報酬美金三 千三百五十六元一角,以一一一年十二月七日美金與新臺 幣匯率一比三0‧九一計算,折合十萬三千七百三十七元; 原告復參與另一「麻豆傳媒」未上架作品「女神體育季」 影集作品演出,報酬應為十二萬元,原告亦未取得報酬; 以上合計被告尚積欠原告報酬二十五萬零六百六十八元, 原告乃於一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以存證信函終止兩造間經紀 合約,該存證信函於同年十月五日到達被告,兩造間經紀 合約已經終止(如認兩造間經紀合約尚未終止,併以起訴 狀繕本為終止之意思表示);爰依兩造間經紀合約第四條 、民法第五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請 求被告如數給付,並支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



定利息。
(二)原告前自行申請登記註冊JVID平台「小辣醬」帳號並運作 管理,嗣因兩造間經紀合約而將該帳號、密碼交付被告保 管,茲兩造間經紀合約已經終止,被告已喪失繼續保管該 帳號之權利,被告竟拒不告知該帳號密碼、拒不返還該帳 號,爰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該帳號之 密碼予原告。
三、經查:被告住所在新北市○○區○○○路○段○○○號,不在本院管 轄區域內,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司法院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查詢單可稽,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在 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首揭法條,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第一項前段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將本 件訴訟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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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