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92號
TPDV,112,訴,292,202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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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92號
112年3月2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郭家豪
被 告 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健銘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97,7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2,5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放款借據(政 策性貸款專用)第23條為憑(見本院卷第15頁),故本院就 本件清償借款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豪公司 )於民國111年7月間,邀同被告陳健銘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借款期間5年,並約定自撥 款後以每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每月平均攤還本息,嗣經申請 展延貸款期限半年,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 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37%計算。兩造就上開借款並約定如 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 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通豪公司僅繳納 本息至111年11月27日,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未清償,而陳健銘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 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 政策性貸款專用)、申請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 響企業申請貸款本金/還款期限展延專用)、郵政儲金利率 表(年息)、臺灣銀行板新分行112年1月4日板新授字第112 00000441號函、催告函、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客戶登摺資料明細查詢單、放款歷 史明細查詢、放款帳號全部查詢單、一般放款暨保證業務明 細登錄卡、催收款項帳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2頁、5 9至75頁),而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 及開庭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 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 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 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 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通豪公司向 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法律明文 ,通豪公司應負清償責任。陳健銘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 4,197,722元 自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84 自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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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