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388號
TPDV,112,訴,1388,202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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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88號
原 告 吳治增


被 告 簡豐年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有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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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