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48號
原 告 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信昌
原告因給付分攤金事件,聲請對被告陳博修發支付命令,因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1萬8,600元,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於起訴後如主任委員有變更,請具
狀陳明新任主委任期起迄日,並由新任主委為具狀人具「民事聲
明承受訴訟狀(請按對造人數出具繕本)」聲明承受本件訴訟程
序且一併提出相關會議記錄與經主管機關備查函文;如有委任訴
訟代理人,應由新主委代表管委會用印出具委任狀,請一併注意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