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277號
TPDV,112,訴,1277,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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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7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
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高樹青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其應繼分比例。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
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高樹青之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
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原告應提出高樹青之被繼承人之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
完(免)稅證明書(以確認本件所欲訴請代位分割遺產之範
圍)。
五、高樹青之被繼承人就遺產房地部分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及異
動索引。
六、原告雖代位高樹青提起本件訴訟,然原告與高樹青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高樹青因分割
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應
查報高樹青之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於起訴時即民國112年3月
間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遺產房地部分並提出所憑之證
據資料。例如:遺產房地鑑價報告或鄰近區域房屋仲介行情
證明等,又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建物之交易價額,不
得以之為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按高樹青之應繼分比例核
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計算並繳納裁判費(應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

七、原告應提出與被告人數相符之起訴狀及補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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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