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4號
原 告 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煌律師
被 告 陳麗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攤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5,400元,
應徵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8,090元。
(二)向本院陳報原告經核備之最新法定代理人資料,若法
定代理人有變更,並向本院聲請承受訴訟。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