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19號
TPDV,112,補,619,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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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全能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學
訴訟代理人 賴其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話中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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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