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16號
TPDV,112,補,616,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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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告 盛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叢敬滋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71萬3,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72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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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