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扣留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14號
TPDV,112,補,614,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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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 告 徐永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請求返還扣留款項
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又原告之起訴狀未載明原告之住所或居所,亦請補正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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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