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陳瓊玲
杜美姬
侯鳳嬌
徐金蘭
鍾錦季
蘇金雪
李眉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孟權律師
被 告 陳麒文 現於新北市○○區○○○路0號11樓之6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天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麒文、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5,204,9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3,117元。另按書狀
及其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
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本件被告共有2人,但原告僅
提出起訴狀繕本乙份,尚有不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
,163,117元,並補提出起訴狀繕本乙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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