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60號
TPDV,112,補,560,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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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麗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7,97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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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