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36號
TPDV,112,補,536,202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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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6號
原 告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玲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而昌環保事業有限公司林福同間請求返還買
賣價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萬3,0
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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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而昌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