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24號
TPDV,112,補,524,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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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林薇莉

陳桂洋
陳桂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復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5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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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