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4號
原 告 駿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啟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日本國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依兩造
間工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追加工程款等新臺幣(下同)2,29
0萬8元及利息,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290萬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萬3,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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