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56號
TPDV,112,補,456,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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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廷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羽溱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紀清間請求給付股款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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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廷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