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02號
TPDV,112,補,402,202303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中正晏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泳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1/1頁


參考資料
汎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