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77號
TPDV,112,補,377,202303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承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振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程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4,7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1/1頁


參考資料
承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