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HO BRIAN
訴訟代理人 邱于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琛、黃樹義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93,280元
(以下若未標明幣別,均指新臺幣,計算式:美金52,000元×原
告起訴時即民國112年2月20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0.64=
1,593,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