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訴訟代理人 陳偉峻
賴建成
洪瑀
被 告 王莉萍
王麗娟
胡青娥
曾尚英
祝水兒
羅建平
賴桂華
周小英
徐元秀
呂玉蘭
王麗芳
吳福保
吳正超
胡錦秀
鄧翠蓮
夏海情
王芳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房屋及土
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
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
。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亦不得
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
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45號裁定意旨參照)
。另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亦有明定。經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坐落於台北市○○區○
○段○○○○號AA170291(下稱系爭建物)如附表「門牌號碼」欄所
示之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並將戶籍遷出;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民
國110年12月3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房屋日止,依占有房間數,每
間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因財
產權涉訟,其中第㈠項聲明部分,原告同時請求被告遷讓各房號
之房屋及遷出戶籍,使其各房屋所有權回復圓滿之狀態,是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各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系爭建物
為地上層數4層之加強磚造建築物,經原告自陳各被告占有面積
為附表「占有面積」欄所示,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
算結果,原告起訴時各建物之現值各為如附表「建物現值」欄所
示,是第㈠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計為新臺幣(下同)1,920,240元
(計算式:108,342元×16+93,384元×2=1,920,240元);至第㈡項
聲明部分,乃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及前揭說明,不併算其價額,故此
部分無庸繳納裁判費。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20,24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編號 被 告 門 牌 號 碼 占有面積 建物現值 1 王莉萍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號:409、416) 21.44平方公尺 108,342元 2 王麗娟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號:309、312) 21.44平方公尺 108,342元 3 胡青娥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號:313、315) 21.44平方公尺 108,342元 4 曾尚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號:316、318) 21.44平方公尺 108,342元 5 祝水兒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號:113、218) 21.44平方公尺 108,342元 6 羅建平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號:203、314) 21.44平方公尺 108,342元 7 賴桂華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號:202、205) 21.44平方公尺 108,342元 8 周小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號:302、304) 18.48平方公尺 93,384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號:306) 21.44平方公尺 108,342元 9 徐元秀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號:401) 18.48平方公尺 93,384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號:106) 21.44平方公尺 108,342元 呂玉蘭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號:211、216) 21.44平方公尺 108,342元 王麗芳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號:301、302) 21.44平方公尺 108,342元 吳福保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號:303、305) 21.44平方公尺 108,342元 吳正超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號:307、308) 21.44平方公尺 108,342元 胡錦秀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號:210、214) 21.44平方公尺 108,342元 鄧翠蓮 夏海情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號:407、408) 21.44平方公尺 108,342元 王芳麗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號:317、320) 21.44平方公尺 108,3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