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95號
TPDV,112,聲,95,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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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王玉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奇資訊保安及網絡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
傭關係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聲請法官迴避,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 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 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當事人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應 以該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 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該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欲 聲請迴避之法官所審理,已不足影響審判之公平,即無聲請 迴避之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具狀聲請本院111年度勞訴 字第202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惟上開事 件業於民國111年10月5日判決終結,有上開判決可憑。聲請 人於該事件判決終結後始聲請法官迴避,自有未合,不應准 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熊志強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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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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