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陳建全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0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0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之民國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 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 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訴訟原告陳姿年曾於民國111年6月27日 言詞辯論期日自承其有本件訟爭房屋之鑰匙,後改口說其沒 有,再又表示其找不到鑰匙了,為期釐清本案訴訟之爭點、 明瞭開庭內容,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之規定 ,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0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111 年6月27日、8月11日、9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0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 出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0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111年6 月27日法庭錄音之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該次言詞辯論期 日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 合,爰准予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發給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 50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111年6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又
聲請人依法就其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 意遵守。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08號遷讓房屋等 事件之111年8月11日及9月22日之法庭錄音,惟並未具體敘 明該2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有何影響其法律上利益之 情形,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揆諸上揭說 明,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