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4號
TPDV,112,消債清,4,202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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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憶菁
代 理 人 彭韻婷律師(法律扶助)
複 代 理 人 安玉婷律師(法律扶助)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尚瑞強
送 達 代 收 人 曹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程耀輝
送 達 代 收 人 陳瑩穎
林曉瑩
謝依珊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周添財
送 達 代 收 人 宗雨潔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黃子凌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利明献
送 達 代 收 人 江芝蓉
陳映均
相對人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吳統雄
送 達 代 收 人 葉庭歡

相對人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子汀
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廖憶菁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所提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
債務人廖憶菁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超過新臺幣(下 同)一千二百萬元者,其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或 清算,應依以下規定:
(一)「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 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 法院聲請更生」、「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 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5 款及第6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 5 款之立法理由分別揭示:「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 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 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 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 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



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 成之不利益過鉅,為保障債權人之權益,法院應不認可更 生方案」。
(三)準此,債務人負債總額過大,其所負債務法律關係複雜, 事件本質即不適以簡易確定債權程序之更生事件確定債權 債務關係及清理債務。又為避免債務人因更生程序可免責 之負債總額過高,而對債權人造成不利益過鉅,爰限制債 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一千二百萬元,方 得藉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
(四)另「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聲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廖憶菁聲請更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 3 月15日以111 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並經司法事務官以111 年度司執消債更第17號更生事 件進行更生,債務人於111 年9 月12日提出更生方案(見 司執消債更卷第223 頁)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 屬實。
(二)惟依債務人廖憶菁提出之報告書所載,債務人廖憶菁之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達13,285,215元(見司執消債更 卷第222 頁,經司法事務官核算之債權表亦同此認定),   已逾一千二百萬元,核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5 款所列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法院應不認 可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廖憶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已 逾一千二百萬元,經徵詢債務人廖憶菁意見,其亦同意改行 清算程序。是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 ,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服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 年3 月7 日下午4 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高 菁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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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