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永寧
代 理 人 潘心瑀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林曉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環球當鋪即楊偉正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即第 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 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 項、 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 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 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債 務人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亦定有明文。是法 院於命債務人到場或以書面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 變動之狀況,並對財產及收入狀況為陳述時,如債務人之陳 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倘債務人不 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或不為真實陳述等,即足認其欠缺 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無加以保護之必要 ,而得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我前因積欠無擔保債務 約新臺幣(下同)146萬4672元無力清償,經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之調解不成立,而我所負包含利息、違約金在內之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前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11年6月10日 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之前置調解,並於調解不成立後之20日 內聲請更生。聲請人固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然有 不明瞭、不完足之處,經本院於111年12月12日通知聲請人 補正附表所示事項,聲請人對本院通知均未具狀補正說明, 本院因認有詢問聲請人之必要,乃定期於112年3月27日行調 查程序,命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說明,聲請人之代理人陳 稱:聲請人一直未將資料提供代理人等語,堪認聲請人拒絕 提出關係文件及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顯已違反其應負之 協力義務。從而,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46條所定情形,則 依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依消債條例第46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附表:
㈠說明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收入及必要生活費用與現在之收入及必要生活費用有無不同。 ㈡說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6月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上開期間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帳戶存摺影本等)。如有遭扣薪,請一併陳報扣薪數額。 ㈢提出朱承歡之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㈣除債務人外,朱承歡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該扶養義務人是否實際扶養義務?若無,請說明該扶養義務人有何不盡扶養義務之事由。 ㈤請提出確有繳交手機網路費之相關證明。 ㈥請說明交通費每月新臺幣(下同)2000至3000元計算方式(諸如: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之金額等)、何以有以汽車代步之需求,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㈦債務人名下有無保險?若有,請陳報保險契約書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㈧債務人名下有車號「000-0000」之車輛,請提出其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 ㈨依債務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債務人曾自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領取執行業務所得6735元,請說明上開所得之原因及性質為何?現在是否仍有上開所得?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㈩債務人前與債權人達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協商,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709號裁定認可在案,請說明債務人履行狀況為何?是否毀諾?係於何時毀諾?並提出上開裁定之附件等證明文件。 請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帳戶近2年存摺(含集保帳戶)明細,並應補登至本通知送達日為止。 債務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扶助、給付(請誠實答覆)。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開戶之帳戶,並提出:①已向公會查詢之證明文件,②依各該金融機構回復結果,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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