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戴東雄即財團法人戴炎輝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代 理 人 戴瑀如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戴炎輝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戴炎輝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戴炎輝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五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 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 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 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 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 號函釋要 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 助章程經董事會於民國112年2月25日決議修改如附件對照表 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業據提出相對人之原捐助章程、變 更後之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112年2月25 日之第九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記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 3月20日北市教終字第1123008902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 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2條 、第5條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 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其聲請變更章
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第15條,僅為相對人沿革之修訂,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無涉,依上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 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 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