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王文洋即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 「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 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 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 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 聲請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下稱王月蘭慈 善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第四屆第十次會議決議修改 章程如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 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王月蘭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條部 分,業據聲請人提出衛生福利部112年3月3日衛授家字第112 0000316號函、王月蘭慈善基金會111年11月23日第四屆第十 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單、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前 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為證,是聲請人 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 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至第17條僅為增訂制訂及修正章程之日期,非屬財團之 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
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 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 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