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彭金錠即財團法人崇賢微生物免疫研究發展基金會
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崇賢微生物免疫研究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崇賢微生物免疫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 民國111年10月27日進行第5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其 捐助章程,爰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請求裁定准為變更 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民 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 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依民法 第63條規定為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民 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經前行政院衛生署(改制後為衛生福利部)於 94年8月16日許可設立在案,並於同年8月31日於本院登記處 辦理設立登記,嗣相對人於111年10月27日第5屆第12次董事 會會議決議補充修訂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訂條文」欄 所示之第3、5至11、14至16條,並經衛生福利部函覆許可等 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14日衛部醫字第11 21661234號函、相對人於111年10月27日修訂之捐助章程、
捐助章程對照表、第5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 證書附卷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上述條 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及財團 法人法關於法人之規定,其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前開修正對照表「修訂條文」欄所示之第2 、17、18條之變更,乃係酌修文字、原條文條次之變更、明 訂章程依據法令及修正章程施行程序等,核與捐助章程所定 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 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首揭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後,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 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本院自無 由准許,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件:財團法人崇賢微生物免疫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 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