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林偉峰即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 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 心之董事長,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 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第16條、第17條部分,業據提出新 北市政府112年1月19日新北府社老字第1120100317號函、第 1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章程、修正條文 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 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 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 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第4條、第7至15條、第18至25條 ,僅係載明捐助財產之金額、增訂主事務所記載及得設分事 務所、條號變更等,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 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 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 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