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顏進毅
(即財團法人新北市石碇深坑坪林天后宮之董事長
)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石碇深坑坪林天后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北市石碇深坑坪林天后宮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對照表「修訂後組織章程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石碇深坑坪林 天后宮之董事長,因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12 年1 月8 日第1 屆第15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改捐助暨組織章程 如附表修訂對照表之「修訂後組織章程條文」欄所示捐助暨 組織章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民法第 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依民法第63 條規定為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要旨參照 )。是如不屬於財團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 非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事項之章程變更者,則祇需 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 登記。故財團法人辦理章程變更事宜時,應依上述規定,或 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 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 請程序。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附表修訂對照表修訂後組織章程條文欄第6 條、第 9 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所示部分准予變更之聲請,
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後捐助暨組織章程、捐助 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1 屆第15次董、監事會議紀錄暨簽 到簿、委託書,及111 年決算表、業務執行書、資產負債表 、試算表、112 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業務計畫書為證,經 核此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及 財團法人法關於法人之規定,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 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之意見,該局於112 年3 月7 日以新北民宗字第1120349251號函覆內容,也未就 上開修正條文特別表示意見,是其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惟就附表修訂對照表修訂後組織章程條文欄第7 條、第10條 部分,經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上開函文表示:「㈠修訂後第 9 條刪除副董事長、常務董事,第7 條第5 項增設董事兼總 幹事可代理董事長,並由董事長聘任。惟查董事長係經董事 互推選後,始得對外代表法人,而總幹事為董事長聘任,非 經全體董事推選……建議仍需全體董事推選代表人為宜。㈡ 原第16條監事出缺補選機制刪除,惟查修訂後第7 條明定該 法人置監事3 至9 人,仍應有出缺補選機制,不宜刪除,另 建議釐清召開監事會之機制,以免拒不召開無法運作。㈢原 章程第9 條及修訂後章程第10條有關董事會之職權,載有『 捐助暨組織章程之修訂』,惟查『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 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 先依民法第62條後段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 分,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建議此條 宜增加如『擬議』等,避免誤會」等內容,可見上揭條文有 上開缺失,自有依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前揭函文意旨 加以審慎修正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章程聲請,尚難 准許,應予駁回。
㈢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即附表修訂對照表修 訂後組織章程條文欄第1 條至第5 條、第8 條、第11條、第 12條、第14條,及第17條至第22條部分,僅係刪除標點符號 、條號表示方式、文字改寫、條號序號更動、條文內容合併 及增列章程修訂沿革之內容修正,與前揭規定之「組織不完 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等要件無涉,乃屬毋庸經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 須取得向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聲請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即 可,尚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與首揭規 定及要旨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