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雅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杰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翔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琪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6
萬3,393元(見本院卷第20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1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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