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暫字第48號聲 請 人 李明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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