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國家人權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洪世芳
代 理 人 林信和律師
相 對 人 益寶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1344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15 ,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36,739元,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 之15即5,5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聲請人負擔。是 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5,51 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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