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13號
TCDV,105,重訴,313,20170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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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珍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9,504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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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