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珍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9,504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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