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6106號
TPDV,112,司票,6106,2023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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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106號
抗 告 人 黃毓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3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106號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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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