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3535號
TPDV,112,司票,3535,2023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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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535號
聲 請 人 黃天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彥佐黃玟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90,000元與請求事項金額新
臺幣108,000元記載不一致,請重新陳報正確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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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