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535號聲 請 人 黃天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彥佐、黃玟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90,000元與請求事項金額新 臺幣108,000元記載不一致,請重新陳報正確請求金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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