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80號
TCDV,105,重訴,180,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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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原   告 王慶鐘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高馨航律師
被   告 王惠玲
      王藺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偉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20,4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 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740,568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原告所為聲明變更,經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2人分係原告長女及次女。被告王惠玲 具會計師資格,於原告開設之力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為力綺公司)擔任業務協理、財務及會計主管,被告王 藺筑則提供以其名義開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為兆豐商銀)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以下簡稱該帳戶為兆豐帳戶)存摺印章與原告調度資金。 詎被告2人竟心生貪念,以力綺公司資金不足為由,要求原 告匯款至兆豐帳戶,再藉被告王惠玲掌管兆豐帳戶存摺印章 之便,陸續以網路轉帳、提領現金、匯款之方式侵占8,740, 568元(詳見附表)。原告於102年5月間核對力綺公司會計 流水帳,始悉上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 第1項前段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8,740,5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2年9月14日以配偶劉龍珠名義向被告王 藺筑提起民事訴訟(案號:鈞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0號,以 下簡稱為重訴470案件),被告王藺筑於該訴訟中提出兆豐 帳戶歷來交易明細,原告於此時點應已知悉所主張之上述侵 權行為原因事實,卻遲至105年3月2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其 請求權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被告王藺筑長年在國外,僅單 純提供兆豐帳戶與他人使用,對於帳戶資金進出情形不甚了 了。被告王惠玲經原告概括授權動用兆豐帳戶資金支應公司 支出及家族成員生活開銷,原告所指8,740,568元款項全係 用於此等用途,被告王惠玲並無將之中飽私囊情事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兆豐帳戶以被告王藺筑名義開設交由原告使用、被 告王惠玲保管兆豐帳戶存摺印章、兆豐帳戶內資金係原告所 有或調度而來、兆豐帳戶資金如附表所示進出之行為係被告 王惠玲所為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兆豐商銀102年1 2月19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20022718號函附存款往來交易明 細表、105年6月17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50013833號函附新臺 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105年7月25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50 016647號函附交易往來相關資料、105年8月29日兆銀總票據 字第1050019232號函附交易往來相關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中國信託)105年7月22日中信 銀字第10522483940693號函附開戶資料、105年8月22日中信 銀字第10522483946497號函附開戶資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以下簡稱為台新銀行)105年8月24日台新作文字第105225 38號函附信用卡繳款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2 至21頁、第113頁、第126頁、第129頁、第171至172頁、第1 76頁、第189至221頁),堪信為真。惟原告主張被告以如附 表所示方式侵占8,740,568元等語,為被告否認,並以上詞 置辯,則本件爭點厥為:㈠被告是否有共同侵占兆豐帳戶內 資金之行為?㈡原告請求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經查: ㈠按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謂共同侵權行為,須共同侵權行 為人皆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立,若其中有人無故意 過失,或無不法侵害行為,則其人非侵權行為人,自不須與 具備侵權行為要件之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本院22年上字 第3437號判例意旨參照)。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 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 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如附表 所示款項8,740,568元係被告2人共同侵占等語,為被告否認 ,抗辯此等款項係經原告授權用於公司開銷及家庭成員生活 開銷等語,則原告就此等款項係被告逾越其授權範圍侵占入 己一事應負舉證之責。
㈡就上述待證事實,原告除依憑附表所示匯款流向為被告2人 、原告之子王宣智私人帳戶,或支付幼稚園學費,顯非用於 力綺公司之事實外,別無其他證據。
㈢而就被告抗辯附表所示資金流向,係被告王惠玲依原告概括 授權用於支付家族成員生活開銷及力綺公司支出之待證事實 ,業經證人分別為下列證述:
⒈證人即原告之女王醇芸於本院105年度自字第17號被告涉犯 侵占等罪嫌之刑事審判程序(以下簡稱為自17案件)中證稱 力綺公司於97年間財務狀況不佳,於98或99年間倒閉,力綺 公司變賣廠房所得及原有資金為分散風險避免銀行查封,分 散到很多帳戶,伊不確定兆豐帳戶是否包括在此等帳戶中, 但於98年4月間,原告確實使用兆豐帳戶轉帳、存款,在98 年4月至99年4月此段期間,力綺公司支出及家用開銷(如勞 健保費用、信用卡費)均由被告王惠玲支付;伊98至99年在 澳洲與臺灣的日常花費,香港、臺灣、澳洲3地間機票、均 由被告王藺筑以現金或刷卡方式支付等語(見該案影卷106 年3月28日審判筆錄)。
⒉證人即被告王惠玲之夫張順荃於自17案件中證述被告王惠玲 98年中自澳洲返臺後,原告即將兆豐帳戶交與被告王惠玲管 理,兆豐帳戶內款項係原告處分大陸地區資產後匯回臺灣, 兆豐帳戶資金支應整個家族家用等語(見該案影印卷106年3 月28日審判筆錄)。
⒊證人王宣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3年度偵字第3703號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之偵查 程序中證述96年到98年過完年期間,澳洲房屋貸款均由被告 王惠玲匯款與伊以資支付等語(見偵3703卷103年5月5日訊 問筆錄)。
⒋證人即原告之女王惠盈於前述偵查程序亦證述原告借用被告 2人、劉龍珠王長祐4人之銀行帳戶,伊在澳洲生活費及學 費由被告王藺筑帳戶支付;原告在98年9月至99年過年前之 期間,遭香港政府限制出境,原告在香港支出之律師費用, 係由原告告知被告王惠玲金額,被告王惠玲依原告指示匯款 ;中山公司結束後,變賣公司財產所得匯入4個帳戶,由被 告王惠玲管理,該4帳戶用以支付澳洲房屋貸款及家族生活 費用等語(見偵20149卷102年11月13日訊問筆錄、偵3703卷



103年5月5日訊問筆錄)。
⒌是由證人王醇芸、張順荃、王宣智王惠盈之證述內容可知 ,原告因事業經營不順,結束臺灣及大陸地區公司營運,將 變賣公司財產所得及剩餘資金匯入臺灣地區以被告2人、劉 龍珠、王長祐名義開立之4個銀行帳戶內,以免財產遭銀行 查封,4帳戶其中之一即為兆豐帳戶。被告王惠玲自98年間 掌管兆豐帳戶,兆豐帳戶內資金係用以支應力綺公司支出及 整個家族日常生活開銷;而王醇芸98及99年間在澳洲及臺灣 生活費用及香港、臺灣、澳洲三地間來往機票費用,由被告 王藺筑以現金或刷卡方式支付;澳洲房屋貸款由被告王惠玲 匯款與王宣智方式支付等情。
⒍徵諸被告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7692號 其等涉犯詐欺等罪嫌之偵查程序中,曾提出原告配偶劉龍珠 98年12月中國信託信用卡消費款;原告、劉龍珠王阿興、 被告王藺筑及力綺公司名下土地之98年地價稅繳款書;力綺 公司98年11月行動電話繳費通知、99年2月份及同年4月水費 (含代徵費用)通知及收據(見偵17692卷第18至22頁、第2 4至25頁),於偵20149偵查程序中則提出原告住處保全費用 繳費收據、劉龍珠車險費用之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回 條(見偵20149卷第45至46頁)等繳費證明單據,則由被告 於102年12月26日、103年6月26日(見偵20149卷第32頁及偵 17692卷第9頁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發室章戳)仍能提出 早於98、99年間繳款完畢之瑣碎日常支出單據一情觀之,堪 認被告所辯家族成員生活開銷及力綺公司支出由被告王惠玲 負責處理等語非虛。再者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匯往被告王藺 筑台新銀行帳戶之款項,業經台新銀行函覆該帳戶係提供繳 納信用卡款項之虛擬帳號等語,有該銀行105年8月24日台新 作文字第10522538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㈠第171頁), 稽之證人王醇芸上開其於98、99年間在澳洲、臺灣生活開銷 、澳洲香港臺灣三地往來機票皆由被告王藺筑刷卡或現金支 付之證詞,堪認附表編號1至11之匯款係用以繳納被告王藺 筑為支付自身與王醇芸生活開銷及機票費用之信用卡消費款 ;此外附表編號64至66匯款與王宣智之時間為98年9月30日 ,核與王宣智證稱96至98年間,澳洲房屋貸款由被告王惠玲 匯款與其之方式支付等語相符;又附表編號70匯與經典幼稚 園之款項,顯係用以支付幼兒學費;本院向兆豐商銀調得之 兆豐帳戶交易往來資料中,另有多筆行動電話號碼相異之中 華電信98年11月、12月繳費資料(見本院卷㈠第206至207頁 、第211至221頁),在在均證兆豐帳戶確實支應家族成員生 活開銷。故由卷內文書觀之,與上揭證人證述內容並無扞格



之處,足見被告王惠玲確係由兆豐帳戶資金支應力綺公司支 出及家族生活開銷。
⒎而就原告對於兆豐帳戶資金狀況掌握程度一事,證人王醇芸 於自17案件審判程序證稱原告與被告王惠玲幾乎每天通電話 ,原告在電話中會口頭告知被告王惠玲應處理事項,故兆豐 帳戶資金出入全係被告王惠玲依原告指示辦理等語(見該案 影卷106年3月28日審判筆錄);證人張順荃於自17案件證稱 被告王惠玲無權逕自動用兆豐帳戶資金,須經過原告同意等 語(見該案影卷106年3月28日審判筆錄);證人王惠盈於前 述偵查程序證稱中山公司結束營業後,會計帳冊由原告保管 ,變賣公司所得匯入臺灣4個銀行帳戶,該4帳戶的錢始終由 原告支配,無原告所稱遭挪用情事,從伊小時候原告每天都 會看帳,原告對於帳目的來龍去脈非常清楚,即使大陸的公 司結束後,原告還是會問被告2人該4個帳戶內金錢來源去向 等語(見偵20149卷102年11月13日訊問筆錄、偵3703卷103 年5月5日訊問筆錄),由證人王醇芸、張順荃、王惠盈之證 述可知原告對於兆豐帳戶資金流向嚴密掌握。復佐以證人王 宣智於前述偵查程序中證稱原告會固定以電子郵件將資金流 向、公司固定使用帳戶的餘額等資料寄與伊等語(見偵3703 卷103年5月5日訊問筆錄);證人蔡雅均於前述偵查程序證 稱伊於88年7月1日至98年8月31日期間在原告經營之中山公 司擔任會計,伊會將公司資金(銀行存款金額)檔案以電子 郵件寄給原告,原告打開檔案即知公司現金狀況,此外原告 會打電話詢問伊資金餘額,回臺灣時也會要伊報告資金狀況 等語(見偵20149卷103年2月13日訊問筆錄);證人許翠玲 於前述偵查程序證稱伊擔任中山公司財務主管,於98年7月3 1日離職,伊任職期間看完大陸與臺灣地區帳目資金後,會 向被告王惠玲報告,如伊人在大陸,則向原告報告,原告及 被告王惠玲每週均會收到資金流向表檔案,如當週資金流向 表有借款、較大筆支出或有疑情事,原告均會詢問等語(見 偵20149卷103年2月13日訊問筆錄);被告王惠玲於重訴470 案件亦以證人身分證稱原告有每天看帳的習慣,公司的帳不 是真正的會計帳本,是記載每個帳戶有多少錢、那天需要多 少票、廠商需要多少貨款、那天有多少錢進來,大陸、香港 、臺灣等公司的會計會隨時更新EXCEL檔給原告與伊等語( 見重訴470卷第113頁),故由證人王宣智、蔡雅均、許翠玲 、被告王惠玲上開證述內容可知,原告對公司帳目事必躬親 ,除親自閱覽會計人員寄送資金資料外,詳閱後對大筆支出 及有疑處旋會詢問相關人員,可見對公司帳務管控甚為嚴密 一情。是由原告經商處事習慣觀之,證人王醇芸、張順荃、



王惠盈證述兆豐帳戶資金自始至終由原告掌握,原告對資金 流向瞭若指掌等情,應非虛捏。既原告對於兆豐帳戶資金出 入甚詳,則就附表所示歷時約1年、筆數繁多、金額共達8,7 40,568元之資金流動當無不知之理,從而證人王醇芸、張順 荃、王惠盈證述兆豐帳戶附表所示資金進出全係依被告王惠 玲依原告指示而為等語,應屬可信。
⒏據上,被告所辯附表所示資金流動係被告王惠玲基於原告指 示,用於支付力綺公司支出及家族成員生活開銷,原告對被 告王惠玲所為知之甚詳等情,堪可採信。原告復未能證明被 告2人有何共同侵占附表所示資金之行為,自難認其主張可 採,故原告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 段等規定,對被告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既原告對被告並無 請求權,則其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無庸置論,茲不贅敘。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8,740,5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明,二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本 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六、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87,625元(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就減縮部分之裁判費應由原告自行負擔,減縮後 聲明應納第一審裁判費87,625元),此部分訴訟費用爰由原 告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附表:
┌──┬──────┬─────┬─────────────────┬─────┐
│編號│ 日期 │ 行為方式 │ 資金流向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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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8年04月06日│ 網路轉帳 │轉入王藺筑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812-00│61,931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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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8年05月04日│ 網路轉帳 │同上 │48,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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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8年06月01日│ 網路轉帳 │同上 │1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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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8年06月25日│ 網路轉帳 │同上 │7,760 │
├──┼──────┼─────┼─────────────────┼─────┤
│ 5 │98年08月03日│ 網路轉帳 │同上 │3,427 │
├──┼──────┼─────┼─────────────────┼─────┤
│ 6 │98年09月17日│ 網路轉帳 │同上 │4,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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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8年10月30日│ 網路轉帳 │同上 │129,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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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8年12月03日│ 網路轉帳 │同上 │3,015 │
├──┼──────┼─────┼─────────────────┼─────┤
│ 9 │99年01月05日│ 網路轉帳 │同上 │3,017 │
├──┼──────┼─────┼─────────────────┼─────┤
│ 10 │99年02月05日│ 網路轉帳 │同上 │8,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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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9年03月08日│ 網路轉帳 │同上 │119,787 │
├──┴──────┴─────┴─────────────────┼─────┤
│ 小計│401,167 │
├──┬──────┬─────┬─────────────────┼─────┤
│ 12 │98年05月04日│ 網路轉帳 │轉入王藺筑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144,452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13 │98年06月01日│ 網路轉帳 │同上 │110,743 │
├──┼──────┼─────┼─────────────────┼─────┤
│ 14 │98年06月25日│ 網路轉帳 │同上 │43,160 │
├──┼──────┼─────┼─────────────────┼─────┤
│ 15 │98年08月03日│ 網路轉帳 │同上 │108,162 │
├──┼──────┼─────┼─────────────────┼─────┤
│ 16 │98年09月17日│ 網路轉帳 │同上 │56,066 │
├──┼──────┼─────┼─────────────────┼─────┤
│ 17 │98年09月29日│ 網路轉帳 │同上 │2,000,015 │
├──┼──────┼─────┼─────────────────┼─────┤
│ 18 │99年03月23日│ 網路轉帳 │同上 │1,500,015 │
├──┴──────┴─────┴─────────────────┼─────┤
│ 小計│3,962,613 │
├──┬──────┬─────┬─────────────────┼─────┤
│ 19 │98年07月12日│網路轉帳 │轉入王藺筑申設之華南銀行清水分行帳│200,015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20 │98年08月03日│網路轉帳 │同上 │150,015 │
├──┼──────┼─────┼─────────────────┼─────┤
│ 21 │99年02月03日│匯款 │同上 │10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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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9年02月25日│匯款 │同上 │100,030 │
├──┼──────┼─────┼─────────────────┼─────┤
│ 23 │99年03月26日│匯款 │同上 │100,300 │
├──┼──────┼─────┼─────────────────┼─────┤
│ 24 │99年04月14日│匯款 │同上 │100,030 │
├──┴──────┴─────┴─────────────────┼─────┤
│ 小計│75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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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8年09月29日│ 提領現金 │現金(ATM) │2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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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8年09月29日│ 提領現金 │現金(ATM) │2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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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8年09月30日│ 提領現金 │現金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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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8年12月18日│ 提領現金 │現金(ATM)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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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8年12月24日│ 提領現金 │現金(ATM) │2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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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98年12月24日│ 提領現金 │現金(ATM) │20,006 │
├──┼──────┼─────┼─────────────────┼─────┤
│ 31 │98年12月24日│ 提領現金 │現金(ATM) │10,006 │
├──┼──────┼─────┼─────────────────┼─────┤
│ 32 │98年12月29日│ 提領現金 │現金 │123,257 │
├──┼──────┼─────┼─────────────────┼─────┤
│ 33 │98年12月29日│ 提領現金 │現金 │22,583 │
├──┼──────┼─────┼─────────────────┼─────┤
│ 34 │98年12月29日│ 提領現金 │現金 │50,000 │
├──┼──────┼─────┼─────────────────┼─────┤
│ 35 │98年12月29日│ 提領現金 │現金(ATM) │10,006 │
├──┼──────┼─────┼─────────────────┼─────┤
│ 36 │98年12月31日│ 提領現金 │現金(ATM) │20,006 │
├──┼──────┼─────┼─────────────────┼─────┤
│ 37 │98年12月31日│ 提領現金 │現金(ATM) │20,006 │
├──┼──────┼─────┼─────────────────┼─────┤




│ 38 │98年12月31日│ 提領現金 │現金(ATM) │2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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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99年01月04日│ 提領現金 │現金(ATM) │1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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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99年01月08日│ 提領現金 │現金(ATM) │1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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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99年01月11日│ 提領現金 │現金 │10,006 │
├──┼──────┼─────┼─────────────────┼─────┤
│ 42 │99年01月16日│ 提領現金 │現金(ATM) │2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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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99年01月26日│ 提領現金 │現金(ATM) │15,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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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99年01月27日│ 提領現金 │現金 │50,000 │
├──┼──────┼─────┼─────────────────┼─────┤
│ 45 │99年01月29日│ 提領現金 │現金(ATM) │20,006 │
├──┼──────┼─────┼─────────────────┼─────┤
│ 46 │99年02月05日│ 提領現金 │現金(ATM) │10,006 │
├──┼──────┼─────┼─────────────────┼─────┤
│ 47 │99年02月10日│ 提領現金 │現金(ATM) │10,006 │
├──┼──────┼─────┼─────────────────┼─────┤
│ 48 │99年02月22日│ 提領現金 │現金(ATM) │10,006 │
├──┴──────┴─────┴─────────────────┼─────┤
│ 小計│440,924 │
├──┬──────┬─────┬─────────────────┼─────┤
│ 49 │98年06月30日│ 提領現金 │現金 │1,500,000 │
├──┼──────┼─────┼─────────────────┼─────┤
│ 50 │98年09月03日│ 提領現金 │現金 │100,000 │
├──┼──────┼─────┼─────────────────┼─────┤
│ 51 │98年12月04日│ 提領現金 │現金 │1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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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98年12月04日│ 提領現金 │現金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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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98年12月09日│ 提領現金 │現金 │7,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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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98年12月09日│ 提領現金 │現金 │76,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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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99年03月16日│ 提領現金 │現金 │70,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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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99年03月17日│ 提領現金 │現金 │145,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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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99年03月19日│ 提領現金 │現金 │2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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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99年04月09日│ 提領現金 │現金 │13,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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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99年04月16日│ 提領現金 │現金 │14,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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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99年04月25日│ 提領現金 │現金(ATM) │1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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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計│2,279,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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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99年01月11日│匯款 │轉入王惠玲申設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41,186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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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99年03月04日│匯款 │同上 │32,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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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99年04月09日│匯款 │同上 │4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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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計│114,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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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98年09月30日│匯款 │轉入王宣智申設之花旗商業銀行帳號50│69,944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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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98年09月30日│匯款 │轉入王宣智向花旗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240,341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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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98年09月30日│匯款 │轉入王宣智向臺北富邦銀行申設之帳號│58,246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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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計│368,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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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98年09月30日│匯款 │ 轉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帳號0000000│228,913 │
│ │ │ │ 0000000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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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99年02月01日│轉帳 │ 轉入花旗商業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13,105 │
│ │ │ │ 02528號帳戶(AT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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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99年02月01日│轉帳 │ 轉入花旗商業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11,263 │
│ │ │ │ 38107號帳戶(AT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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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99年02月03日│匯款 │ 轉入以臺中市私立經典幼稚園名義向 │30,159 │




│ │ │ │ 新光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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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計│283,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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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8,740,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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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